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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尹某某。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徐宁由原告徐某某抚养,被告尹某某从2014年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当年的抚养费3500元;三、家庭现有财产8000元现金归被告所有,其他财产归原告所有;四、家庭共同外债由原告偿还;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陈传江审判员  吴明海审判员  苗雨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