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力响影理发店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力响影理发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唐雄,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浩,男,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育红,男,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力响影理发店。负责人李守峰,男,汉族,山西省万荣县贾村乡李家庄村第*组村民,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力响影理发店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灞劳罚字(2014)07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力响影理发店罚款20000元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灞劳罚字(2014)07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人民陪审员  杨 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