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谭某与武汉某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武汉某后勤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95号原告谭某,女。被告武汉某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武汉某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先娣负担。审判员 曹树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柯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