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铁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南昌铁路局福州机务段与福建外贸马江储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铁路局福州机务段,福建外贸马江储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铁民初字第19号原告:南昌铁路局福州机务段,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负责人:陈刚,段长。委托代理人:陈芳辉,南昌铁路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陈振平,该段职工。被告:福建外贸马江储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林敏,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铁路局福州机务段诉被告福建外贸马江储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铁路局福州机务段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铁路局福州机务段以已与被告福建外贸马江储运公司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昌铁路局福州机务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昌铁路局福州机务段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许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