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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刑执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伏志刚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伏志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刑执字第2380号罪犯伏志刚,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作出(2006)潍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伏志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9年6月1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3年8月30日减刑一年一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28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5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和2015年5月各受记功奖励一次(见卷38-39页),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伏志刚准予减刑一年(即其刑期变更为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27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保华代理审判员  刘锦森代理审判员  陈志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