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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徐亚楠与安徽壹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亚楠,安徽壹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25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亚楠。委托代理人:俞宝喜,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长银。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壹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桐城路200号富通时代510室,组织机构代码08368516-3。法定代表人:刘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昌俊,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亚楠、安徽壹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0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预收徐亚楠、安徽壹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4584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文超审 判 员  王养俊代理审判员  栾 蕾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晓俊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