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孙景学与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学,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150号原告:孙景学,男,1955年11月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白山市江源区。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张正勇,系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阳,系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景学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景学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景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6元免交。审判员 马文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