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冯继军与王红艳、刘湘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继军,王红艳,刘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07号原告冯继军,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红艳,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刘湘军,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红艳丈夫。原告冯继军与被告王红艳、刘湘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以被告自愿主动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继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冯继军负担。审判员 赵清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二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