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郑州市惠济区银河路3号院业主委员会与郑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土地登记、重作并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行初字第73号原告郑州市惠济区银河路3号院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郑保国。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懿,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张素敏,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市惠济区银河路3号院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原起诉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撤销土地登记、重作并赔偿一案,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请求撤销的郑国用(2009)第052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由郑州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登记造册,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国有土地权属证书。本院向原告释明应以郑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至有管辖权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已变更郑州市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应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王争学人民陪审员 郭 捷人民陪审员 花淑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