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289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的话说那个还是松江区文诚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沈建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焱,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周明弟,总经理。原告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6,000,000元、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的借款利息及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被执行人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如被执行人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则申请人有权对被执行人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车路XXX号1幢、2幢、3幢、4幢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周明弟对被执行人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91,5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93,592元。至期,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富邦华一银行松江支行存款30,227.31元、星展银行上海分行存款2,790元,并冻结了上述银行账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明弟名下同案外人周易共同共有坐落于松江区玉树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经查该房地产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轮候查封,且系被执行人周明弟同案外人共同共有,故本院暂不宜处置。另,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车路XXX号1至4幢房地产和其内全部机器设备及附件。申请执行人系上述房地产第一抵押权人,登记抵押债权为2,600万,第二抵押权人为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抵押债权为480万元,第三抵押权人为金月顺,登记抵押债权为450万。本院至现场张贴了查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遂对上述查封财产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故对其的处置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现暂无执行条件。除此之外,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并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对其的执行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现暂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管忠辉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吴雅娟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管忠辉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