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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谢泽兴与谢树好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泽兴,谢树好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泽兴,男,1973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穆可跃,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树好,男,1981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丁从强,男,1938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丁集乡丁庄村丁庄三队342,系凤台县大兴集乡界东社区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上诉人谢泽兴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泽兴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谢泽兴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泽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谢泽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永审 判 员  张 晨代理审判员  刘凤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