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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邓红良与姜家明、郭强等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红良,姜家明,郭强,温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947号申请执行人:邓红良,男,1974年7月18日岀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姜家明,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郭强,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温保杰,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二初字第006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8日、6月5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姜家明、郭强、温保杰发岀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家明、郭强、温保杰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邓红良偿还借款。但被执行人姜家明、郭强、温保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邓红良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郭强、姜家明、温保杰的银行存款及工资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郭强、姜家明、温保杰的银行存款103280.75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