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三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蔡桂翠与被告李伟冬、李伟鑫、李伟明、李伟宏、李伟艳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桂翠,李伟冬,李伟鑫,李伟明,李伟宏,李伟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401号原告蔡桂翠。委托代理人晏洪亮。被告李伟冬。被告李伟鑫。被告李伟明。被告李伟宏。被告李伟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桂翠与被告李伟冬、李伟鑫、李伟明、李伟宏、李伟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桂翠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伟冬、李伟鑫、李伟明、李伟宏、李伟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桂翠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桂翠撤回对被告李伟冬、李伟鑫、李伟明、李伟宏、李伟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原告蔡桂翠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晓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佟 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