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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三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蔡桂翠与被告李伟冬、李伟鑫、李伟明、李伟宏、李伟艳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桂翠,李伟冬,李伟鑫,李伟明,李伟宏,李伟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401号原告蔡桂翠。委托代理人晏洪亮。被告李伟冬。被告李伟鑫。被告李伟明。被告李伟宏。被告李伟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桂翠与被告李伟冬、李伟鑫、李伟明、李伟宏、李伟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桂翠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伟冬、李伟鑫、李伟明、李伟宏、李伟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桂翠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桂翠撤回对被告李伟冬、李伟鑫、李伟明、李伟宏、李伟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原告蔡桂翠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晓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佟 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