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执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谢炜与中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炜,中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0405号申请执行人:谢炜,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被执行人:中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陈朝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民一初字第02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12年9月、10月的工资7795.42元、双倍工资差额42874.8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693.1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5958.82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案件受理费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中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存款69161.1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9161.18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红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