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照勤与何长乾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照勤,何长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保字第4号申请人刘照勤,男,汉族,甘肃省灵台县人,农民。被申请人何长乾,男,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系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开乡商住楼项目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刘照勤与何长乾、邓宝红、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刘照勤申请保全何长乾停放在新开乡农贸市场商住楼工地内的1500根钢管(价值约2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对何长乾停放在新开乡农贸市场商住楼工地内的1500根钢管进行了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灵执保字第4号执行案件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张玉峰审判员 张建刚审判员 张 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