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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欧明锋与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129号被告欧明锋,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周泽华,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彭强,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明锋诉被告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明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欧明锋负担。审判员  谢宇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宇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