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鲤执恢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其伟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鲤执恢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泉州市庄府巷24号区政府内9号楼403室。组织机构代码:00381923-0。法定代表人郭志文,局长。被执行人林其伟,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杨卫红,女,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其伟、杨卫红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鲤执审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2336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鲤执审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程越执行员 陈德辉执行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俊泓附注: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