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杨秋红与韩赛赛、韩善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红,韩赛赛,韩善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9-2号原告杨秋红。被告韩赛赛。被告韩善波。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街与新元路交叉口西北角高速盛庭仁和大厦西侧附楼,组织机构代码76778413-8。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扣押了被告韩善波名下的鲁G×××××号小客车一辆,现因被告已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G×××××号小客车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法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红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