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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德县富林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富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周同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德县富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曹远林,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2)广民二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广德县富林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全自动四面创1台,全自动输送机1台,全自动对接机1台,全自动砂光机1台,纵横锯1台,镂铁机1台,真空压机1台,中央吸尘机1台,高精纵横锯1台,叉车23台,空气压力机1台,吸尘机1台,变压器1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