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竹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965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85年1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周家镇新胜村7组。被告宋某某,女,生于1986年11月22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周家镇新胜村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情孝人民陪审员  陈定松人民陪审员  李洪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