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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047号原告郭某,男,汉族,1981年1月19日出生。被告黄某,女,汉族,1988年1月18日出生。原告郭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剩余150元退还原告郭某。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