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047号原告郭某,男,汉族,1981年1月19日出生。被告黄某,女,汉族,1988年1月18日出生。原告郭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剩余150元退还原告郭某。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