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吴晓东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1056号罪犯吴晓东。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2年12月18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熟刑初字第089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晓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至2030年2月2日),并处罚金5.5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撤回上诉。2013年1月3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作出(2013)苏中刑终字第0022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26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晓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库管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该犯系涉毒犯罪、二次故意犯罪,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吴晓东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1万元,没收财产刑未执行。本院认为,罪犯吴晓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因该犯系涉毒犯罪、二次故意犯罪,在减刑幅度内予以适当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吴晓东的刑期减去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