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全椒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汤继平、王荣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759号申请执行人:全椒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汤继平,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荣兰,女,1969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全民一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荣兰银行账户余额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