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赖香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赖香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2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负责人:朱和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逸天,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如松,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职员。被告:赖香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诉被告赖香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桂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嘉琳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