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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前崔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崔海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前崔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崔海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429号原告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前崔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孝山,主任。被告崔海泉。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前崔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崔海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前崔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前崔楼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前崔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