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靠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日新与李克勤、韩国田、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信用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日新,李克勤,韩国田,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信用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靠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刘日新,男,1958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伟,男,1977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克勤,男,1950年12月4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韩国田,男,1959年1月11日生,汉族,职工,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信用社。负责人李成浩。原告刘日新诉被告李克勤、韩国田、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信用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克勤、韩国田、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信用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日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日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宝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铸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