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舞阳县城关镇东街一组与被告刘伟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阳县城关镇东街一组,刘伟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舞民初字第508号原告舞阳县城关镇东街一组。负责人田殿云。委托代理人张廷杰。被告刘伟利。原告舞阳县城关镇东街一组与被告刘伟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舞阳县城关镇东街一组的委托代理人张廷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伟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刘伟利租用原告位于舞阳县舞泉镇东大街新世纪商业广场东侧门面房经商,下欠原告房屋租金5000元未支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刘伟利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刘伟利租用原告所有的位于舞阳县舞泉镇东大街新世纪商业广场东侧门面房经商。2013年5月30日,被告刘伟利向原告出具内容为:“欠条,今欠房租东街一组1-5月份壹万元(10000),(8月份交完),欠款人刘伟利,2013年5月30日”的欠条一份。之后原告减去被告装修款3000元,被告刘伟利向原告支付租赁费2000元,剩余5000元一直未支付。2015年4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房屋租金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刘伟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了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诉讼权利,为此应认定其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证据及诉讼请求的认可。本案中,被告在租赁原告所有的门面房经商期间欠原告房屋租金5000元,有被告刘伟利出具欠条予以证明,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付房屋租金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伟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舞阳县城关镇东街一组房屋租金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伟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 伟 宏代理审判员 王 斐人民陪审员 李 合 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佳(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