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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秋军、张琴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秋军,张琴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58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秋军,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琴凤,女,1982那边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7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秋军、张琴凤偿还所借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62%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由被执行人高秋军、张琴凤自愿案件受理费4400,执行费29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高秋军、张琴凤与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被执行人办理转贷业务,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