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546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潘某,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