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杨美兰申请执行魏云萍、杨长远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美兰,魏云萍,杨长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杨美兰,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魏云萍,女,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杨长远(被执行人魏云萍的丈夫),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执行人魏云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美兰与被执行人魏云萍、杨长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两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经查,两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各商业银行无存款信息可执行,无车辆、无房产、也无其他财产可执行。2015年5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限期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未能举证的,本院将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在限期内提供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岚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翁才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