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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1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佘兴福与罗凤泉、王建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兴福,罗凤泉,王建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239-1号原��佘兴福。被告罗凤泉。被告王建双。本院受理原告佘兴福诉被告罗凤泉、王建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罗凤泉、王建双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周曲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车辆为该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周曲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车辆所有权;二、冻结被告罗凤泉、王建双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典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