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民二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瑞泰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瑞泰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二初字第384号原告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产业集聚区大三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孙志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进山,男,1986年11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北京瑞泰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1号楼213。法定代表人张军民。本院受理原告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瑞泰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艳丽审判员 景素贞审判员 马胜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志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