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中法刑减(假)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文军减刑假释裁定书1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喀中法刑减(假)字第699号罪犯王文军,男,蒙古族,河南省内乡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麦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文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监狱于2015年6月11日,以罪犯王文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因其患有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2014年7月获得表扬一次;2014年9月获得表扬一次;2014年12月获得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移送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可以认定。2015年5月24日,罪犯王文军经麦盖提县人民法院诊断为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有麦盖提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文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因其患有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其计算,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子 勤代理审判员 卢 建 才代理审判员 努尔阿里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宏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