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民初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吕志明与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福建天信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明,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福建天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00849号原告吕志明。被告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顾飞。被告福建天信担保有限公司(原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善朝。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志明与被告中航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福建天信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志明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公告费606元,共计1956元,由原告吕志明负担。审 判 长  李秀芬代理审判员  万路遇人民陪审员  李素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严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