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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民劳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海彤与烟台康爱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彤,烟台康爱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劳初字第77号原告:赵海彤。委托代理人:吕海涛。被告:烟台康爱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26号。法定代表人:苏庆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德恒,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彤诉被告烟台康爱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彤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海彤负担。审 判 长 陈  晓  霓人民陪审员 尹  美  华人民陪审员 李  莉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慕惠洋(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