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攀龙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11号罪犯王攀龙。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攀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于2012年11月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攀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攀龙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8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攀龙伙同他人将女青年郭某某带至长垣县魏庄镇周庄村王维峰家中,轮流强奸郭某某过程中,被告人王子龙赶到,也欲实施强奸,但因郭某某反抗未能得逞,后王攀龙从郭某某钱包中抢走250元现金。同时认定被告人王攀龙系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攀龙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20日、2014年9月20日、2015年2月17日共表扬3次;2013年11月20日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攀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攀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