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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翠丽与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利,刘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685号申请执行人王翠利,女,197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建新,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王翠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2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刘建新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翠利借款本金1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5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450元及申请执行费18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刘建新于2015年5月16日前给付申请人顺达焦化厂的10万元入股凭证,以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1450元及申请执行费93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