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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凤姜与林中生、薛丽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217号原告吴凤姜,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中生,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薛丽玉,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吴凤姜与被告林中生、薛丽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凤姜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林中生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XXXX单元及地下一层第XXXX号车位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林中生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XXXX单元(榕房预XX字第XXXX号)及地下一层第XXXX号车位的所有权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二、冻结原告吴凤姜用于上述财产保全担保的财产即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XXXX单元(榕房权证X字第XX**号)的所有权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林慧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梁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