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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庆华与冯书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华,冯书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华。被执行人冯书永。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棣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王庆华申请执行冯书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670元,已执行2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棣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彭汉生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