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庆华与冯书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华,冯书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华。被执行人冯书永。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棣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王庆华申请执行冯书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670元,已执行2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棣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彭汉生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