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绍林与周秀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林,周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李绍林,男,198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执行人:周秀兰,女,1978年4月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太民一初字第0303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2000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2)太民一初字第0303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晓林审判员 龚培民审判员 王西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