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程永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26-2号申请执行人:程永生。被执行人:王业菊。被执行人:孙东友。被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合肥贺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张洼路铁路东侧宿舍里504室,组织机构代码78859615-2。法定代表人:王业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莱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东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74678047-X。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程永生与被执行人王业菊、孙东友、李军、合肥贺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合肥莱克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程永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孙东友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合肥分行)的50×××69及50×××61账户。后民生银行合肥分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上述账户内50万元系被执行人孙东友用于向其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保证金,请求法院解除账户的冻结。2015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程永生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解除对上述两账户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东友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50×××69及50×××61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本金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鄢隆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丽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