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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明才与李华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才,李华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才,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李华章,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中宁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李明才申请执行李华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华章去向不明。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被执行人李华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人李明才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173453元,执行费250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