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邢雪忆申请执行宋长海赵锐东XX刘博文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雪忆,宋长海,赵锐东,XX,刘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邢雪忆,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宋长海,男,年龄不详,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赵锐东,男,年龄不详,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XX,男,年龄不详,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刘博文,男,年龄不详,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长海、刘博文在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大板机务段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博文、宋长海在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大板机务段发放工资收入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自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富永执行员 宫浩然执行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景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