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赵某某,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瑞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怀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