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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赵某某,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瑞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怀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