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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南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秀亮与包和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亮,包和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535号原告杨秀亮,女,56岁。被告包和洋,男,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亮诉被告包和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亮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秀亮负担。审判员  李世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