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康期铭与刘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期铭,刘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康期铭,男,195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铭辉,男,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期铭与被执行人刘铭辉民间借贷纠纷【即(2013)汀民初字第338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置变现中,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现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