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彦申诉被告赵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90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国红,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赵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英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松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