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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言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言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初字第747号原告言某某,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廖某某,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言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言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言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言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言某某承担。审判员  粟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