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言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言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初字第747号原告言某某,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廖某某,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言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言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言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言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言某某承担。审判员 粟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