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罗定市志诚农资经营部与关继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定市志诚农资经营部,关继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754号原告罗定市志诚农资经营部,住所地:罗定市素龙街龙税村18号。经营者王达旺。委托代理人李冬生,广东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继令,男,48岁,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定市志诚农资经营部诉被告关继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定市志诚农资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定市志诚农资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蒋海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梦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