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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德芝与孙秀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芝,孙秀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刘德芝,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孙秀文,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刘德芝与被告孙秀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德芝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刘德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