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德芝与孙秀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芝,孙秀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刘德芝,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孙秀文,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刘德芝与被告孙秀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德芝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刘德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畅 百度搜索“”